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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管理
理学院新教师上岗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1021    发布时间:2022-10-9 14:38:57    来源:本站

为积极响应把学校建设成为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深入推进浙江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不断提高理学院承担的全校数学类和物理类公共基础课程及学院所属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保证新教师上岗后的教学水准,规范学院的教学管理,同时更好地发挥新教师的科研潜力,特修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涉及新教师是指应届毕业研究生及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调入人员(特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新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引进之前须进行试讲。

三、新教师应尽早地通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校教师伦理学和高等教育法规等课程的培训考试,同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活动。

四、通过双向选择,新教师选定学院内一位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接受其指导。指导内容包括听课、教学法的研讨、实验指导、批改作业、命题及答疑等教学环节。

五、新教师在报到后第一学期应跟班听课至少一门,至少48学时数,同时可以承担习题课,帮助批改部分学生作业及指导实验。新教师首次担任主讲教师时,制定授课计划、期末出卷等重要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共同进行指导与审核。

六、学院教学督导组对新教师讲课进行督导。新教师在主讲理论课程之前,所在系(学科)须安排该课程的试讲,并请学院督导组相关成员参加。新教师试讲合格方可担任该理论课程的主讲教师。

七、新教师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讲课比赛。

八、学院积极鼓励与引导新教师听老教师上课。在自新教师到学院报到之日起的第一年里,学院根据新教师实际跟班听课时数给予教学辅助工作量补贴。新教师每听1节课,学院给予1个工作当量学时补贴,但补贴最多不超过75个工作当量。具体补贴当量以实际听课记录为准。

九、本办法针对2015年1月1日后进校的理学院新教师试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理学院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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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新教师上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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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把学校建设成为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深入推进浙江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不断提高理学院承担的全校数学类和物理类公共基础课程及学院所属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保证新教师上岗后的教学水准,规范学院的教学管理,同时更好地发挥新教师的科研潜力,特修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涉及新教师是指应届毕业研究生及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调入人员(特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新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引进之前须进行试讲。

三、新教师应尽早地通过省教育厅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校教师伦理学和高等教育法规等课程的培训考试,同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活动。

四、通过双向选择,新教师选定学院内一位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接受其指导。指导内容包括听课、教学法的研讨、实验指导、批改作业、命题及答疑等教学环节。

五、新教师在报到后第一学期应跟班听课至少一门,至少48学时数,同时可以承担习题课,帮助批改部分学生作业及指导实验。新教师首次担任主讲教师时,制定授课计划、期末出卷等重要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共同进行指导与审核。

六、学院教学督导组对新教师讲课进行督导。新教师在主讲理论课程之前,所在系(学科)须安排该课程的试讲,并请学院督导组相关成员参加。新教师试讲合格方可担任该理论课程的主讲教师。

七、新教师须参加学院组织的讲课比赛。

八、学院积极鼓励与引导新教师听老教师上课。在自新教师到学院报到之日起的第一年里,学院根据新教师实际跟班听课时数给予教学辅助工作量补贴。新教师每听1节课,学院给予1个工作当量学时补贴,但补贴最多不超过75个工作当量。具体补贴当量以实际听课记录为准。

九、本办法针对2015年1月1日后进校的理学院新教师试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理学院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