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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高层次人才 培育支持经费使用细则
浏览量:859    发布时间:2023-02-16 10:22:31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工业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全面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十四五”一流学科攀登工程师资引育经费中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育支持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的原则,在“十四五”期间重点支持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教书育人成果,并在本研究领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具备成长为国家级领军人才潜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经费标准

(一)按照培育目标不同,分为A类、B类、C类人才培育对象。“十四五”期间,理工类学科的A类、B类、C类人才培育对象,每人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培育支持额度;人文社科类学科的B类、C类人才培育对象,每人给予120万元、60万元培育支持额度。同时设置调节系数,相关学科所在学院可在0.8-1.2系数范围内对支持经费额度进行调整,原则上同一学科同层次培育对象支持经费额度调节系数需一致。

(二)立项时培育对象如在首聘期内,学校提供的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金和本培育支持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提供;在校期间,培育对象如已获得校内其它同层次人才项目资助支持的,项目资助经费和本培育支持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提供。

(三)培育支持经费按照获得学校推荐、取得明显进展、实现培育目标等阶段进行分批拨付,其中获得学校推荐后拨付比例不高于支持经费总额的30%,取得明显进展后累计拨付不高于支持经费总额的70%,具体拨付金额与进程由学科所在学院提出,并经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其中,获得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支持的培育对象,入选前支持经费按照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相关资助经费办法执行;待实现培育目标后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拨付差额部分支持经费。

第四条 培育支持经费实施人才负责制,经费使用范围与程序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培育期内的教学科研业务工作。

第五条 培育对象每年集中遴选一次,培育目标可依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以用为本、好中选优、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采用个人自主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评审推荐、学校审核论证确定的遴选方式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高层次人才培育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根据“十四五”学科建设规划和高层人才引育目标,制定“十四五”高层次人才培育对象遴选工作方案,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学术评议、综合评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讨论,确定培育对象立项推荐人选与建议培育方案(包括培育目标支持经费额度、拨付方式)。

(三)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对推荐人选实现培育目标的可行性(包括学术水平、科研业绩、育人成果等)组织综合论证,确定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培育对象人选和培育目标方案

第六条 培育支持经费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培育对象确定、支持经费拨付与培育目标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学科所在学院负责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年3月前报送培育对象目标完成进展和下拨经费使用情况。

(三)“十四五”培育期结束,学校对各个学科培育工作总体情况和培育支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学院“十四五”人才工作评价考核指标。

第七条 其它

(一)培育对象中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或调离学校等情况者,即时退出培育项目,中止相关支持条件。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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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高层次人才 培育支持经费使用细则
浏览量:859    发布时间:2023-02-16 10:22:31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工业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全面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十四五”一流学科攀登工程师资引育经费中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育支持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支持”的原则,在“十四五”期间重点支持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教书育人成果,并在本研究领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具备成长为国家级领军人才潜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经费标准

(一)按照培育目标不同,分为A类、B类、C类人才培育对象。“十四五”期间,理工类学科的A类、B类、C类人才培育对象,每人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培育支持额度;人文社科类学科的B类、C类人才培育对象,每人给予120万元、60万元培育支持额度。同时设置调节系数,相关学科所在学院可在0.8-1.2系数范围内对支持经费额度进行调整,原则上同一学科同层次培育对象支持经费额度调节系数需一致。

(二)立项时培育对象如在首聘期内,学校提供的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金和本培育支持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提供;在校期间,培育对象如已获得校内其它同层次人才项目资助支持的,项目资助经费和本培育支持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提供。

(三)培育支持经费按照获得学校推荐、取得明显进展、实现培育目标等阶段进行分批拨付,其中获得学校推荐后拨付比例不高于支持经费总额的30%,取得明显进展后累计拨付不高于支持经费总额的70%,具体拨付金额与进程由学科所在学院提出,并经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其中,获得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支持的培育对象,入选前支持经费按照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相关资助经费办法执行;待实现培育目标后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拨付差额部分支持经费。

第四条 培育支持经费实施人才负责制,经费使用范围与程序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培育期内的教学科研业务工作。

第五条 培育对象每年集中遴选一次,培育目标可依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以用为本、好中选优、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采用个人自主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评审推荐、学校审核论证确定的遴选方式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个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十四五”高层次人才培育对象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根据“十四五”学科建设规划和高层人才引育目标,制定“十四五”高层次人才培育对象遴选工作方案,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学术评议、综合评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讨论,确定培育对象立项推荐人选与建议培育方案(包括培育目标支持经费额度、拨付方式)。

(三)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对推荐人选实现培育目标的可行性(包括学术水平、科研业绩、育人成果等)组织综合论证,确定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培育对象人选和培育目标方案

第六条 培育支持经费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培育对象确定、支持经费拨付与培育目标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学科所在学院负责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于每年3月前报送培育对象目标完成进展和下拨经费使用情况。

(三)“十四五”培育期结束,学校对各个学科培育工作总体情况和培育支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学院“十四五”人才工作评价考核指标。

第七条 其它

(一)培育对象中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或调离学校等情况者,即时退出培育项目,中止相关支持条件。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