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
 所在位置:首页 >研究生教育 >培养章程
培养章程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
浏览量:5154    发布时间:2021-10-22 15:57:24    来源:admin

     

浙工大发20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按本规定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  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评阅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由5位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由2位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由2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其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是否具有创造性成果,论文的工作量和难度;

(三)作者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对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研究动态了解的程度;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总结、提炼及文字组织表达能力;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作者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实验技能水平的高低;

(三)论据是否充分可靠,论文有无新内容、新方法、新见解;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逻辑性及文字表达、文献引用情况等;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八条  学校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C.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送原专家评审);D.未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各学院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

1.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可以进入答辩程序。

2.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且其余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需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3.1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D”或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九条  学位论文首轮评审结束,申请人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以下简称《申诉表》),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申请人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如果审定认为确实存在学术观点分歧,可另聘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份数为审定有分歧的评审份数的2倍。新增聘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相应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后,申请人必须针对评阅专家所提出的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出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评阅后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学位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并将《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一起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查,《评阅后修改情况表》由各学院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博士生导师不少于半数,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本专业同行专家中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答辩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学位授权点授予相应学位要求的申请人,其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其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负责答辩准备、记录和填写答辩情况等事宜。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论文答辩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答辩相关材料。各学院应当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等相关答辩材料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七条  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学院要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按照涉密论文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介绍学位论文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二)学位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答辩人回答;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除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答辩秘书外,其他人员退场)。结合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向学位论文答辩人宣读决议书。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申请学位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可于3个月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可于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如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则终止本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送交学位点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针对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答辩后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学位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归档。《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由各学院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一旦被确定存在学术不端情形,学位申请程序立即终止,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但其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本学位授权点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若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正式取得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可提出学位申请;但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正式取得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若确需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须于学位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

第二十六条  若本规定的条款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修订)》(浙工大发〔20168号)停止执行。

 



培养章程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
浏览量:5154    发布时间:2021-10-22 15:57:24    来源:admin

     

浙工大发20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按本规定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  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评阅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由5位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由2位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由2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其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是否具有创造性成果,论文的工作量和难度;

(三)作者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对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研究动态了解的程度;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总结、提炼及文字组织表达能力;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作者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及实验技能水平的高低;

(三)论据是否充分可靠,论文有无新内容、新方法、新见解;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逻辑性及文字表达、文献引用情况等;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第八条  学校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C.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送原专家评审);D.未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各学院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

1.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可以进入答辩程序。

2.1位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且其余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需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的评阅意见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3.1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D”或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为“C”,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九条  学位论文首轮评审结束,申请人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以下简称《申诉表》),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申请人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如果审定认为确实存在学术观点分歧,可另聘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份数为审定有分歧的评审份数的2倍。新增聘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才可进入相应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后,申请人必须针对评阅专家所提出的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出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评阅后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学位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并将《评阅后修改情况表》一起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查,《评阅后修改情况表》由各学院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博士生导师不少于半数,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本专业同行专家中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若上级文件规定高于本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答辩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学位授权点授予相应学位要求的申请人,其答辩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其中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负责答辩准备、记录和填写答辩情况等事宜。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论文答辩工作。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答辩相关材料。各学院应当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等相关答辩材料送达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七条  除依法律法规需要保密外,学位论文均严格实行公开答辩,学院要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按照涉密论文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介绍学位论文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二)学位论文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答辩人回答;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除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答辩秘书外,其他人员退场)。结合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向学位论文答辩人宣读决议书。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申请学位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可于3个月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可于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如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则终止本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送交学位点所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针对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答辩后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学位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归档。《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由各学院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一旦被确定存在学术不端情形,学位申请程序立即终止,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但其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本学位授权点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若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正式取得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可提出学位申请;但在相应学位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正式取得符合要求的学术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若确需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须于学位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

第二十六条  若本规定的条款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修订)》(浙工大发〔2016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