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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浙工大研究生院〔2023〕7号)
浏览量:585    发布时间:2023-05-15 15:07: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开拓创新,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优秀学位论文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参评的学位论文为我校本学年获学术学位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经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的研究成果在理论或技术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同类学科的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撰写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论文获得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的高度认可,有2位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

(三)论文撰写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论文获得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的高度认可,有1位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根据相关文件参评优秀实践成果。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产生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为本学年博士学位授予人数的5%,且总数不超过10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为本学年硕士学位授予人数的4%,且总数不超过40篇。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本学年相应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培养质量总体情况,将当年评选方案下发至各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差额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学年博士学位授予人数的15%;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等额推荐。

第九条 满足第二章要求的优秀学位论文申请者,需填写相应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由指导教师推荐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评。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议、确定本分委员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名单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将优先推荐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加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申请参评的学位论文或已获奖的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存在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问题,学校将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荣誉、追回相关奖励。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浙工大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培养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浙工大研究生院〔2023〕7号)
浏览量:585    发布时间:1970-01-01 08:33: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开拓创新,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优秀学位论文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参评的学位论文为我校本学年获学术学位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经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的研究成果在理论或技术方法上有创新,达到同类学科的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撰写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论文获得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的高度认可,有2位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

(三)论文撰写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论文获得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的高度认可,有1位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根据相关文件参评优秀实践成果。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产生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为本学年博士学位授予人数的5%,且总数不超过10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为本学年硕士学位授予人数的4%,且总数不超过40篇。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本学年相应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培养质量总体情况,将当年评选方案下发至各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差额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学年博士学位授予人数的15%;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等额推荐。

第九条 满足第二章要求的优秀学位论文申请者,需填写相应的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由指导教师推荐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评。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审议、确定本分委员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名单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将优先推荐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加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对申请参评的学位论文或已获奖的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存在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问题,学校将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荣誉、追回相关奖励。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浙工大发[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