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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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3241    发布时间:2016-03-21 08:50:03

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工作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浙江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外拨科研协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现就我校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等项目(课题)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科研协作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的预算管理

1. 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需要转给合作单位协作研究费的项目(课题),须在办理校内经费本或编制用款计划之前,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协作合同书》,明确协作研究内容、计划安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及支付等约定。合同的相关条款不能与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合同任务书、预算书相抵触。

    合作单位应与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无经济利益关系。

2. 《科研协作合同书》统一采用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监制的合同样本(见附件),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科研院审批盖章,审批时需附经立项部门批准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或经费预算书。

二、严格科研协作经费转拨的审批程序

1. 科研协作经费收款单位须为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任务书)中已载明的合作单位,不允许向未载明的单位转拨经费,或以其它名义变相转拨经费。

2.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转拨科研协作经费,转拨时需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合法有效收款收据及《科研协作合同书》,经科研院审核后,再到计财处办理转拨手续。

3. 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三、强化科研协作经费的监管

1.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外拨科研协作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应督促合作单位按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掌握合作单位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要求合作单位及时提供年度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检查或审计工作。

3. 学校将加大对外拨科研协作经费的督查力度,每年对外拨科研协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有必要将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科研协作合同样本

科学研究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3241    发布时间:1970-01-01 08:33:36

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工作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浙江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外拨科研协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现就我校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等项目(课题)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科研协作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的预算管理

1. 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需要转给合作单位协作研究费的项目(课题),须在办理校内经费本或编制用款计划之前,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协作合同书》,明确协作研究内容、计划安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及支付等约定。合同的相关条款不能与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合同任务书、预算书相抵触。

    合作单位应与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无经济利益关系。

2. 《科研协作合同书》统一采用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监制的合同样本(见附件),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科研院审批盖章,审批时需附经立项部门批准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或经费预算书。

二、严格科研协作经费转拨的审批程序

1. 科研协作经费收款单位须为立项部门批准的合同(课题任务书)中已载明的合作单位,不允许向未载明的单位转拨经费,或以其它名义变相转拨经费。

2.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转拨科研协作经费,转拨时需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合法有效收款收据及《科研协作合同书》,经科研院审核后,再到计财处办理转拨手续。

3. 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三、强化科研协作经费的监管

1.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外拨科研协作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应督促合作单位按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掌握合作单位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要求合作单位及时提供年度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检查或审计工作。

3. 学校将加大对外拨科研协作经费的督查力度,每年对外拨科研协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有必要将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科研协作合同样本